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南县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灌南县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关于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扬尘排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410号)、《连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连政办发〔2015〕17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施工工地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总称。
第三条 价格部门负责制定扬尘排污费标准,并对收费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收支管理和监督。环保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核定、征收和管理。建设、城管、园林、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排污的管理与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如实申报排污和落实控尘措施。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并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附件1),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纳入施工承发包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因措施不力造成扬尘污染的相关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五条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第六条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征收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计费面积和施工工期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计费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1-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1.工程调整系数。工程划分为拆迁工程、市政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建筑工程、公路施工工程、道桥施工工程(见附件2)。
2.达标削减系数。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将历次考核结果简单算术平均并综合奖惩情况计算出达标削减系数。
3.计费面积计算。按经过审核的《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见附件3)中的面积计算,其中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市政工程、绿化和水利工程、道桥施工工程按施工工地面积计算。
4.施工工期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施工工期(月)为当月实际施工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值。
施工工地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在停工期间做好扬尘防护措施,经环保部门验收防护措施到位的,停工期间不计算施工工期。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表》。申报时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现场检查和考核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填写《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每个施工工程(阶段)现场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工期超过3个月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阶段)完工前予以最后一次检查和考核。建设单位在考核后认真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申请增加一次考核。
第九条 实施奖优惩劣机制。施工期间,施工工地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并抽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其达标削减系数将分别增加0.2和0.1。凡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属实的施工工地,其达标削减系数将扣除0.1。
第四章 征收与管理
第十条 环保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工程(阶段)结束后,核算扬尘排污费总额并下发《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建设单位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环保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建设单位对《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无异议的,7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扬尘排污费。
第十一条 扬尘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并作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进行征收。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部门按《江苏省价格条例》查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建设单位谎报或拒报排放污染物相关材料、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投诉电话:物价部门12358、环保部门12369。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工程免收扬尘排污费;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工程中计算扬尘排污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2.工程调整系数
3.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4.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
附件1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序号 | 控制措施 | 达标要求 |
1 | 道路硬化 与管理 |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
(2)车行道路上无明显尘土。 | ||
(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 ||
2 | 边界围挡 |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0.2 m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
(2)围挡必须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 ||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拼接处缝隙不大于0.5cm,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漏洞。 | ||
3 |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
(2)覆盖措施的完好必须在90%以上,措施包括:钢板、粗级配、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 | ||
4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必须以不透水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大于95%(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 ||
5 | 持续洒水降尘措施 | 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
6 |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 (1)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 m,宽度不小于6 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尺寸不小于1 m×1 m×1.5 m。 | ||
(3)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 ||
(4)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
附件2
工程调整系数
工地类型 | 工程调整系数 |
拆迁工程 | 1.6 |
建筑工程、公路施工工程、道桥施工工程 | 1.2 |
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 | 1 |
附件3
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编号: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基本信息
工程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情况 | 建设单位名称 | |||
施工工地地址 | 建设单位地址 | ||||
施工工地面积 | 邮政编码 | ||||
建筑面积 |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 ||||
工地类型 | 法定代表人及 联系电话 | ||||
开工时间呢 |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
竣工时间 | 建设单位开户 银行及账号 | ||||
建筑 工程 | 土石方 阶段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桩基 阶段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结构 阶段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装修 阶段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其他工程 | 施工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扬尘控制措施
道路硬化与管理 | 是□ 否□ |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 是□ 否□ |
边界围挡 | 是□ 否□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是□ 否□ |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 是□ 否□ | 持续洒水降尘措施 | 是□ 否□ |
其它说明 | |||
施工工地平面示意图及审核意见
施工工地平面示意图 | 审核意见: |
填报要求:1.建设单位应填报本表,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建设施工项目动工15日前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审核后保留一份,返还申报单位一份。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写,各项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若填报页数,可复印加页填报。3.排污者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扬尘排污费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报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按施工许可证填写。[施工工地情况]填写建设设施工工地具体地址,明确到辖区、街道及门牌号。[工地类型]按照工程划分为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和道桥工程填写。[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附件4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
记 录 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工地地址:
工程项目类型:拆迁□公路施工□建筑□市政□绿化□水利□道桥□
本次考核达标削减系数值: 考核日期:
分项达标 削减系数 | 达 标 要 求 | 权 重 (%) | 达标 | 分项达标 削减系数 | 达 标 要 求 | 权 | 达标 | |||
道路硬化与 管理 | 1.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0.3 |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 4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1.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0.1 |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必须以不透水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 70 |
| |
(2)车行道路上无明显尘土。 | 30 |
|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完好率大于95%(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 30 |
| |||||
(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 30 |
| ||||||||
边界 围挡 | 1.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0.2 |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下方设置不低于0.2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 40 |
|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 1.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0.2 | (1)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 25 |
| |
(2)围挡必须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 40 |
| ||||||||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尺寸不小于1m×1m×1.5m。 | 25 |
| ||||||||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缝隙不大于0.5cm,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漏洞。 | 20 |
| ||||||||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 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0.2 |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 70 |
| ||||||
(3)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 25 |
| ||||||||
(2)覆盖措施的完好必须在90%以上,措施包括:钢板、粗级配、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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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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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洒水除尘 | 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土石方和桩基阶段、拆迁工程0.2 | 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 100 |
| 其他 | 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其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1;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其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和0.1,系数不累加。达标削减系数总值不得大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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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考核人员签名:
说明:达标削减系数根据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的完成情况,按不同工程(阶段)分项达标削减系数和权重相乘后逐项累计。